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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经济

    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路广州国际贸易大厦628号1105室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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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定受理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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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破360-2号 -

    当事人- 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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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破360-2号2021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为1633775317.87元;根据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人目前的调查情况,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仅有银行存款337.58元及三家对外投资企业产生的或有投资权益,除此以外,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无其他任何财产。本院认为,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7日裁定宣告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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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8
    2

    裁定受理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广东海晖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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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强清285号 -

    当事人- 广东海晖有限公司 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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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强清285号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粤01清申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对广东海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晖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1)粤01强清285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担任海晖公司清算组,负责对海晖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刘文光为清算组的负责人。经清算组调查,海晖公司现处于无资产、无场地、无人员的状态,且海晖公司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文件尽失。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广东海晖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特此公告。2022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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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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