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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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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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恢89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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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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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春生、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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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152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贺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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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20-08-20 |
3 |
刘国强与佛山市顺德区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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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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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4-09 | 2016-09-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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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终72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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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726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卓远威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许红梅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笑霞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涛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 刘伟 当事人-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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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7264号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与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海裕公司支付租金1558062.5元;四、驳回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68.49元,由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负担21052.12元,由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6.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3.9元,由上诉人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负担20784.1元,由被上诉人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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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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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93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卓远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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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提交的上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上诉请求:1、请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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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3 |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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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卓远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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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严毅华:本院受理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65762.5元;二、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无需退还收取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的保证金220000元;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电费31757.58元;四、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费4735.72元;五、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立即搬出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明路2号四层400室,并连带向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每月800元计算至实际交付房产之日止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六、驳回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68.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卓远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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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4 |
(2019)粤0606民初93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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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93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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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毅华:本院受理原告香港海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雪花地产(广东)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美电器有限公司、陈笑霞、许红梅、王涛、刘伟、佛山市顺德区浪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斯庆、肖志宏、严毅华、刘彬、卢永麟、汪庆新、徐保才、许长波、曾桂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房屋租金1602672.5元(从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2月1日,5.5月×291395元/月=1602672.50元);2.判令原告不退回所收被告的保证金2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的电费31757.58元(从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12月20日计);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的水费4735.72元(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份计);5.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所有的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明路2号四层400室,并支付租金(占用费)暂计4000元给原告(从2019年2月1日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共2个月,此后顺延至400室实际交付给原告为止,2月×2000元/月=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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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5 |
(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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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国强 陈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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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陈凤: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强、原审第三人陈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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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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