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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环投资

    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渤海路地税分局南侧渔业商业综合楼2-5层金畔商务酒店三楼368室(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世苏、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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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吴世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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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孔令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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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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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孔令俊、吴世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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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吴世苏
    孔令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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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与孔令俊、吴世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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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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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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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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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6民终113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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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113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吴世苏 孔令俊 被上诉人- 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晶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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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11371号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晶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孔令俊、吴世苏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晶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11371号的判决,具体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8930号民事判决;二、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孔令俊在其未出资额14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吴世苏在其未出资额6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36.66元(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孔令俊、吴世苏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10468.6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0468.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6.66元,由上诉人孔令俊、吴世苏负担10468.66,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孔令俊、吴世苏多预交的66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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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5
    2

    (2018)粤06民终113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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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113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吴世苏 孔令俊 被上诉人- 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 以 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晶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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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11371号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晶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孔令俊、吴世苏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晶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11371号的判决,具体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8930号民事判决;二、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孔令俊在其未出资额14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吴世苏在其未出资额6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36.66元(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广东晶盈环保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孔令俊、吴世苏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10468.6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10468.6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6.66元,由上诉人孔令俊、吴世苏负担10468.66,佛山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孔令俊、吴世苏多预交的66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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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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