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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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一稽罚[2019]52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以车位抵减房主延期交房补偿金、应退房款和应退物业维修基金,不足部分房主用现金或刷卡补足,凭证号2017-1-31第0025号、2017-1-31第0029号和2017-11-30第0010号,共三个车位,共计336600.00元(含税),未确认销售收入。上述三个车位,其中J023和J053是无产权的人防车位,该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是20年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应视同租赁,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分20年分摊,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6195.00元及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0620.00元;其中G012车位是产权车位,建筑面积45.43平方米,应视同销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应调增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3172.79元。上述事项你单位共少缴2017年增值税16028.57元,少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00元,少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480.85元,少缴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320.57元,少缴2017年土地增值税6411.43元,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1032.94元,因你单位2018年经弥补亏损后已经盈利,经计算少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5413.24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1281.9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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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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