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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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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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821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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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1-05-17 |
2 |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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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3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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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2-04 |
3 |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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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30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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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1-12 00:00:00 | 2018-01-24 |
4 |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德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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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84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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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7-05 | 2016-09-30 |
5 |
35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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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1693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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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7-04 | 2016-11-14 |
6 |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劲丰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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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879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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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4-20 | 2016-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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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执6939号(2021)粤0309执6939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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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6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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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6939号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69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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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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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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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355.5元;二、被告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分别以款8839元、5176.5元、6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分别从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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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3 |
(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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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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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20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355.5元;二、被告湖北绿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旭升铭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分别以款8839元、5176.5元、6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分别从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1日、2020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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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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