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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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与吴荣欣、蔡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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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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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20 |
2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与吴荣欣、蔡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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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8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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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20 |
3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王忠锋、吴丽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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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恢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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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4 |
4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王忠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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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7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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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14 |
5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与施宣祥、蔡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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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7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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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9-02 |
6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与王秀敏、吴清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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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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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8-19 |
7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王锦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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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恢24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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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8 | 2020-03-26 |
8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福建磊璟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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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85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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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8 | 2020-03-13 |
9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王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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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恢8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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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28 | 2020-03-10 |
10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与吴丽婵、王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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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6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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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3-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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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370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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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2 | (2018)闽0581民初37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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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3 | (2018)闽0581民初37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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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6-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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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吴丽婵、王锦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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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7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王爱建 被上诉人- 吴丽婵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锦铭 王锦清 王忠锋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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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吴丽婵、王锦清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5-1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1720号吴丽婵、王锦清: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爱建与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原审第三人王忠锋、吴丽婵、王锦铭、王锦清、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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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2 |
[裁判文书]吴丽婵、王锦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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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7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蔡金展 被上诉人- 吴丽婵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锦铭 王锦清 王忠锋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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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吴丽婵、王锦清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5-1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1721号吴丽婵、王锦清:本院受理理上诉人蔡金展与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原审第三人王忠锋、吴丽婵、王锦铭、王锦清、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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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3 |
[裁判文书]吴丽婵、王锦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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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72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王爱建 被上诉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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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1720号吴丽婵、王锦清: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爱建与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原审第三人王忠锋、吴丽婵、王锦铭、王锦清、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172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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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4 |
[裁判文书]吴丽婵、王锦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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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172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理蔡金展 被上诉人-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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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1721号吴丽婵、王锦清:本院受理理上诉人蔡金展与被上诉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原审第三人王忠锋、吴丽婵、王锦铭、王锦清、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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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5 |
[上诉状副本]王忠锋、吴丽婵、王锦清、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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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7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金展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忠锋 吴丽婵 王锦铭 王锦清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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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忠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7****1019)、吴丽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1****1023)、王锦清(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5****1229)、王金墩(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7****1251):本院受理原告蔡金展与被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第三人王忠锋、第三人吴丽婵、第三人王锦铭、第三人王锦清、第三人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蔡金展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700号民事上诉状。蔡金展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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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6 |
[上诉状副本]王忠锋、吴丽婵、王锦清、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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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70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爱建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忠锋 吴丽婵 王锦铭 王锦清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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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忠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7****1019)、吴丽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1****1023)、王锦清(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5****1229)、王金墩(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7****1251):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建与被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第三人王忠锋、第三人吴丽婵、第三人王锦铭、第三人王锦清、第三人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王爱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702号民事上诉状。王爱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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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7 |
[上诉状副本]王忠锋、吴丽婵、王锦清、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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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7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姜玲玲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忠锋 吴丽婵 王锦铭 王锦清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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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忠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7****1019)、吴丽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1****1023)、王锦清(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5****1229)、王金墩(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7****1251):本院受理原告姜玲玲与被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第三人王忠锋、第三人吴丽婵、第三人王锦铭、第三人王锦清、第三人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姜玲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701号民事上诉状。姜玲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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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8 |
[裁判文书]王忠锋、吴丽婵、王锦清、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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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70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蔡金展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忠锋 吴丽婵 王锦铭 王锦清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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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忠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7****1019)、吴丽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1****1023)、王锦清(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5****1229)、王金墩(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7****1251):本院受理原告蔡金展与被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第三人王忠锋、第三人吴丽婵、第三人王锦铭、第三人王锦清、第三人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蔡金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蔡金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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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9 |
[裁判文书]王忠锋、吴丽婵、王锦清、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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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70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姜玲玲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忠锋 吴丽婵 王锦铭 王锦清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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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忠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7****1019)、吴丽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1****1023)、王锦清(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5****1229)、王金墩(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7****1251):本院受理原告姜玲玲与被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第三人王忠锋、第三人吴丽婵、第三人王锦铭、第三人王锦清、第三人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姜玲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姜玲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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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10 |
[裁判文书]王忠锋、吴丽婵、王锦清、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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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370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爱建 被告-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 王忠锋 吴丽婵 王锦铭 王锦清 王金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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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王忠锋(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7****1019)、吴丽婵(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1****1023)、王锦清(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5****1229)、王金墩(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7****1251):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建与被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塘支行、第三人王忠锋、第三人吴丽婵、第三人王锦铭、第三人王锦清、第三人王金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王爱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爱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黄招荣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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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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