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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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雪与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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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51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马瑞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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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8-16 |
2 |
张蕾、李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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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392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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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8-17 |
3 |
曾继红、杨小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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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51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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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5 |
4 |
管婷、王慧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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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513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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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5 |
5 |
段会琼、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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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51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段会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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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5 |
6 |
刘兴林、吕俊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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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514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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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5 |
7 |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文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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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28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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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2-01 |
8 |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泓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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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28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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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8 |
9 |
刘建林与建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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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901民初3724号 |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刘建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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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5 |
10 |
李付贵、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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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04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付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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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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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殷红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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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7 |
2 | (2015)盘法民初字第15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梨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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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7-07-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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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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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5269号 | -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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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2)云0112民初5269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茶林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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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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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5265号 | -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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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2)云0112民初5265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傲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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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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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533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保德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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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5337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德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ー、被告保德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位于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A幢1301号房屋物业费137000.36元;ニ、被告保德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位于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A幢1303号房屋物业费120647.61元;三、被告保德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位于昆明市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5号地下车库-2层5B38车位物业费1905元四、被告保德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25955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349395.7元为限)五、驳回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6元,由被告保德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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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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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301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任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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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3011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0712.16元、二次加压费1080元;ニ、被告任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11792.1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被告任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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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5 |
(2021)云0111民初187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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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7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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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793号白锋: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云0111民初187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970.56元、二次加压费900元、电梯使用费1500元;二、被告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183.51元,及以9,970.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3%计算的违约金;三、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167元,由被告负担167元(本判决生效后与物业服务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334元退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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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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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29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何荣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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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2943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荣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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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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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22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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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2200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二次加压费共计人民币4897.3元;二、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4897.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三、驳回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文负担43元,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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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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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29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何荣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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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2943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荣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8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5楼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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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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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220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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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2200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购买了水晶俊园小区0栋丨403房屋一套(面积55.15平方米),与原告于2006年2月习日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享受到了原告对水晶俊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物业管理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45元,代收住宅生活垃圾清运费每月每户10元,二次加压费运行费每月每户16.2元;被告应于毎年6月15日前交清当年全年的物业服务费用。而被告自2017年1月以来,一直拖欠物业费迗3年之久,拖欠费用4897.3元,违约金7614元,共计5666.7元。被告所欠费用原告已多次催缴,但被告均置之不理。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5666.7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27日上午9: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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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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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108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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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3民初10813号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1081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二次加压费、车位服务费合计8665.3元;二、驳回原告云南俊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8号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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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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