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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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傅某某、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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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傅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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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梁金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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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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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诉人张冬梅与被上诉人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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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上诉人-张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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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汇福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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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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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告马磊与被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商务局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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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马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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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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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给付 |
申请执行人-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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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跃虎与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余阿雷等清算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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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跃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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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浦口砳桥加油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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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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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阿雷、湖北德高镁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债务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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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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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梅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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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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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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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胡华忠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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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33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 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胡华忠买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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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胡华忠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12-3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3311号胡华忠:本院对原告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胡华忠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华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货款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华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吕太如联系电话:025-837685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丁良霞诉被告齐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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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2 |
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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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1民初417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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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1-12-3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111民初4171号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浦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鑫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6046688.83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郭永起诉被告李欢与第三人江苏鼎泰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立庆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胡华忠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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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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