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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在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晓路21-25号,清华街149号首层101、102、103、104、105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吴志昌、林丽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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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吴志昌
    林丽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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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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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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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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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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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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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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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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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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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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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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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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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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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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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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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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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申请人-广州新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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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吴志昌、林丽珍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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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林丽珍
    吴志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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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吴志昌、林丽珍、被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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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申359号 合同纠纷

    再审被申请人- 林丽珍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吴志昌 当事人- 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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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申359号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商业贸易公司、吴道钦、梁妙娟:本院受理你们与再审申请人吴志昌、林丽珍、被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申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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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9
    2

    (2021)粤0105民初25671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李红、刘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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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256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被告- 刘寨 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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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25671号李红、刘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诉被告李红、刘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李红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79129.27元、逾期利息4735.25元、罚息6.71元、复利21.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9月23日,2021年9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李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956.46元;三、原告对处分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二区一路20号3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2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540965022021-10-2815:38:38:0联系人:余洁、王闪闪(2021)粤0105民初25671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李红、刘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李红、刘寨: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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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7
    3

    (2020)粤0105民初2701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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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70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 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 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东润合伙企业) 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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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701号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一巷20号3楼):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下称素社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下称江晓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银行)、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融控股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下称素社物资公司)、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东润合伙企业)、郑标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向第三人素社物资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4877802020-08-1821:21:34:889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2020)粤0105民初2701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标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素社一巷20号3楼):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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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4

    (2005)海民执字第2966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与广州市海珠区兴华物资供应站、何敏、张莲珠借款抵押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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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兴华物资供应站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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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05)海民执字第2966号广州市海珠区兴华物资供应站、何敏、张莲珠: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兴华物资供应站、何敏、张莲珠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5)海民执字第296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变更郑标杰为(2005)海民执字第296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4584842020-07-3115:52:15:410联系人:刘淼、范莉芬(2005)海民执字第2966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与广州市海珠区兴华物资供应站、何敏、张莲珠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广州市海珠区兴华物资供应站、何敏、张莲珠: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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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0
    5

    (1997)海经执字第193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广州市海珠区宏伟塑料制品厂、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民政企业公司、周洪伟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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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当事人- 广州市素社街城市信用合作社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宏伟塑料制品厂 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民政企业公司 周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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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1997)海经执字第193号广州市海珠区宏伟塑料制品厂、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民政企业公司、周洪伟: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原广州市素社街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广州市海珠区宏伟塑料制品厂、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民政企业公司、周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997)海经执字第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变更郑标杰为(1997)海经执字第19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3588712020-05-2615:19:45:523联系人:刘淼、范莉芬(1997)海经执字第193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广州市海珠区宏伟塑料制品厂、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民政企业公司、周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海珠区宏伟塑料制品厂、广州市海珠区晓港民政企业公司、周洪伟: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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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6

    (2005)海民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吴道钦、梁妙娟、吴志昌、林丽珍,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商业贸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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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被告- 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 吴道钦 梁妙娟 林丽珍 吴志昌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商业贸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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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05)海民执字第2972号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吴道钦、梁妙娟、吴志昌、林丽珍、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商业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与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吴道钦、梁妙娟、林丽珍、吴志昌、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商业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5)海民执字第29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变更郑标杰为(2005)海民执字第297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3588862020-05-2615:19:23:397联系人:刘淼、范莉芬(2005)海民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前进路支行;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吴道钦、梁妙娟、吴志昌、林丽珍,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商业贸易公司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广州市旗锋装饰工程公司、吴道钦、梁妙娟、吴志昌、林丽珍、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商业贸易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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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3
    7

    (2020)粤0105民初2701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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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70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 被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 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郑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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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701号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基立北街18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标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701号],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一、二向被告三转让2004海民二初字1332号案(执行案号2004海民执字第6647号)所涉债权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6月8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1740412020-03-0513:31:59:0联系人:戴璐、钟燕琴(2020)粤0105民初2701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素社街道办事处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嘉兴东润熙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标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物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基立北街18号):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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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4
    8

    (2019)粤0105民初23162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李伟雄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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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5民初2316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 被告- 李伟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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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3162号李伟雄: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李伟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23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伟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清偿欠款本金16931.32元、利息7404.32元、手续费885.9元、滞纳金318.75元,并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549元,被告负担539元。上述受理费1088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53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1170582020-02-1313:13:35:0联系人:余洁、巫青璇(2019)粤0105民初23162号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路支行与李伟雄信用卡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李伟雄: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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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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