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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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宝祥与泉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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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3民初1015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刘宝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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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31 |
2 |
石志茹与泉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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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民初1028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石志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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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2-02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林明珠、泉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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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民初8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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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19-12-17 |
4 |
陈火锻与陈安全、吴丽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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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7918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原告-陈火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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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5-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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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连素、陈春宁、泉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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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陈连素 陈春宁 泉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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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连素、陈春宁、泉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连素、陈春宁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60551.8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8200元;被告泉州中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陈连素、陈春宁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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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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