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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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591执542号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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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4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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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47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奥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时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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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91民初471号浙江时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471号原告湖州奥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时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0月0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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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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