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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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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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4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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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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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千康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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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97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邵阳市千康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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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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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钱军、李诚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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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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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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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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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9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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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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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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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89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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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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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55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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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杜锦文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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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5540、15848、15860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锦文等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等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5540、15848、15860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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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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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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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灵南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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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8、234、619、660、663、1195、1197、1240、1242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灵南等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系列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8、234、619、660、663、1195、1197、1240、1242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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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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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911号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二钢路14号)、李诚发(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柳林子村三组50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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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9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 钱军 李诚发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二钢路 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柳林子村三组 汉族 年月日出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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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4911号钱军、李诚发、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二钢路14号)、李诚发(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柳林子村三组50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491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军、被告李诚发、被告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945704元;二、被告钱军、被告李诚发、被告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1045704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2020年9月7日止;以945704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8日起计至款项退回之日止;所计违约金总额以945704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4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98元,由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钱军、被告李诚发、被告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3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538078152021-02-2516:33:26:109(2020)粤0113民初14911号原告广州三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二钢路14号)、李诚发(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柳林子村三组50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判决,被告,广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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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4 |
(2021)粤0305执11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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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马志超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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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95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志超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97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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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5 |
(2021)粤0305执11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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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龙桂森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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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97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桂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65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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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6 |
(2021)粤0305执124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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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安任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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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2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安任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65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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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7 |
(2021)粤0305执12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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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徐亚辉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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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40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亚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66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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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8 |
(2021)粤0305执66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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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傅敦容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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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63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傅敦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64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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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9 |
(2021)粤0305执66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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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6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傅德亿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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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60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傅德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64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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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10 |
(2021)粤0305执6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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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连杰 被告- 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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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19号深圳市钱记到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连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097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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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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