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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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5127号广州工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桂琴、周崇圩、何荣锋、黄小妹、江丽珊、岑伟明、李丽鉴、陈森洪、廖素军、潘建武、李乐、阮灿均、广州昌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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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51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工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李乐 四何荣锋 十三阮灿均 十廖素军 三周崇圩 六江丽珊 五黄小妹 九陈森洪 十一潘建武 七岑伟明 八李丽鉴 朱桂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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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5127号周崇圩、何荣锋、黄小妹、李丽鉴、陈森洪、廖素军、潘建武、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工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朱桂琴、被告二广州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周崇圩、被告四何荣锋、被告五黄小妹、被告六江丽珊、被告七岑伟明、被告八李丽鉴、被告九陈森洪、被告十廖素军、被告十一潘建武、被告十二李乐、被告十三阮灿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5127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2021年4月-2021年6月期间租金已由被告二代为缴纳,2020年12月1日之前租金为每月13596元,2020年12月1日之后的租金为每月14004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020年12月1日之前租金为每月13596元,2020年12月1日之后的租金为每月14004元,每逾期一日,按当月应付租金的1%计算,2020年6月租金的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其余均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3、十三个被告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5日内共同向原告交还租赁场地。被告一应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至实际交还场地之日止,按照1400.4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被告二队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至十三按其所交租金占次承租人所收总租金的比例对场地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没收被告一缴纳的4额租赁保证金28008元;5、本案诉讼费由十三个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月6日上午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络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540624432021-09-2414:50:46:869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21)粤0105民初15127号广州工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桂琴、周崇圩、何荣锋、黄小妹、江丽珊、岑伟明、李丽鉴、陈森洪、廖素军、潘建武、李乐、阮灿均、广州昌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周崇圩、何荣锋、黄小妹、李丽鉴、陈森洪、廖素军、潘建武、李乐: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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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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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集团广州家用塑料电器厂强制清算程序现已终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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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强清210号 | - |
当事人- 万宝电器集团公司 广州工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万宝集团广州家用塑料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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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强清210号2021年9月15日,万宝集团广州家用塑料电器厂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对万宝集团广州家用塑料电器厂(以下简称万宝塑料厂)的清算,未发现万宝塑料厂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万宝塑料厂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受理万宝塑料厂强制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等信息的公告。至公告期限届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前往万宝塑料厂的注册地址未找到该公司,万宝塑料厂未能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清算组走访调查,万宝塑料厂已无经营业务;其出资人万宝电器集团公司、托管单位广州工控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万宝塑料厂的任何财务账册材料。清算组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查询,未发现万宝塑料厂有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清算组向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查询,未发现万宝塑料厂有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以及对外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对万宝塑料厂的财产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但未接管到万宝塑料厂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没有发现万宝塑料厂有任何财产,没有留守人员。据此,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万宝塑料厂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万宝集团广州家用塑料电器厂强制清算程序现已终结。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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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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