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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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市监处字[2020]60号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广州珠影星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95R2C类型:内资企业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4号自编第1栋首层118法定代表人:陈燕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直至2020年2月28日才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蔡纯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五: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蔡纯妹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六:当事人已公示年度报告的页面截图1份;证据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告》[穗市监函(2019)861号]1份;证据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2018年年报通知书投递反馈表》表格1份及《关于对逾期报送2018年度报告企业后续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1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蔡纯妹签名确认。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告字[2020]37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且未及时补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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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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