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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箐华

    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彭州市天彭镇花园路178号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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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82执34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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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19-07-22 2019-08-01
    2

    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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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2民初12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彭州市人民法院 2018-08-10 2018-12-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82民初1299号原告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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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2民初12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2民初1299号原告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8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箐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5739.57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8元、由被告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成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本案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8-09-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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