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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野农资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17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谢凌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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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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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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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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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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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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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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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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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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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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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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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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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丁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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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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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高季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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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高季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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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蟹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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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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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谢凌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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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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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皖0803民催1号 -

    被告- 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来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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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2016-09-01
    2 (2016)皖0803民催1号 -

    原告- 安县永阳农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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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G29 2016-09-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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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803民初1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大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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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803民初1711号周大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周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19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周大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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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2

    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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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皖0803民初17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大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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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803民初1711号周大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农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803民初17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51900元货款及利息(自2018年7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地址:安徽省安庆市丁香路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政庭2029办公室联系人:袁美红联系电话:0556-58667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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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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