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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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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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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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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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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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信用证开证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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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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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与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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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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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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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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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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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苏0891民初2347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 被告- 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 洪伯安 吴英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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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G16 | 2017-05-14 |
2 | -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 被告- 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 洪伯安 吴英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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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6-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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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林益龙、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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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3295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 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洪伯安 吴英娣 林益龙 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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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3295号之一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3302191949****1898)、吴英娣(3302191951****1885)、林益龙(3302191970****187X)、洪梅(3302191974****1900):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林益龙、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000000元,并支付14500000元自2017年9月27日起,500000元自2017年11月4日起,分别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对上述债务中原告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和吴英娣、林益龙和洪梅分别按六分之一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442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林益龙、洪梅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帐号(帐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6020010120023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王永军书记员:史炜嫣联系电话:0574-62785650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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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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