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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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莫欣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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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0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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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7-29 |
2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方洛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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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9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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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29 |
3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邓小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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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30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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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6-02 |
4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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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552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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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3-01 |
5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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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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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28 |
6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冉文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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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125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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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29 |
7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与陈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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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37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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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9-28 |
8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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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2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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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1-01-21 |
9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等与李丽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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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9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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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19-12-07 |
10 |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志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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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9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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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4-15 | 2019-07-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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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6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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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被告- 曾康强 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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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康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本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曾康强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422-2的《新世界中心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编号为20170422-1(1)的《新世界中心商场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编号为20170422-1(2)的《新世界中心商场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二、本诉被告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75元、管理费33450元、隔油池费900元、灭害费600元、水电费2684.5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43109.5元;三、本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有权没收本诉被告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56840元及守规经营保证金2000元;四、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返还商户证押金50元、装修保证金2500元,合计2550元;五、驳回本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95.58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5.58元,由本诉被告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负担1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2.7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负担1452.7元,由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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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2 |
(2020)粤0606民初6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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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康强 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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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康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现需第二次开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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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3 |
(2019)粤0606民初172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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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2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丽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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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丽诗: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丽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丽诗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新世界中心商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2日解除;二、被告龙丽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2185元、管理费643元;三、被告龙丽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78.6元;四、被告龙丽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五、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无须退还被告龙丽诗所交的租赁保证金8484元及守规经营保证金2000元;六、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7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龙丽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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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4 |
(2019)粤0606民初6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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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康强 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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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康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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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
5 |
(2020)粤0606民初6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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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6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曾康强 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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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康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康强、顺德区大良嘟汇府饮食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5月19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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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6 |
(2019)粤0606民初1721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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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72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龙丽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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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丽诗: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丽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0年2月14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大良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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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7 |
(2019)粤0606民初69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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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9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丽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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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兰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新世界中心商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解除;二、被告李丽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71.5元、管理费1173元;三、被告李丽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10.7元;四、被告李丽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五、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李丽兰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0089元及守规经营保证金2000元不予退还;六、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25.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丽兰负担(被告径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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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8 |
(2019)粤0606民初69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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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9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丽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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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兴房产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7月18日10时2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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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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