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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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仙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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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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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仙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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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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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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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执1511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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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128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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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80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仙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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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802号青海仙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仙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青海仙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诺斯贝尔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89703.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9703.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6元,诉讼保全费2469元,合计9615元,由被告青海仙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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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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