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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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好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誉阳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艺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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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26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好美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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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1 |
2 |
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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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88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达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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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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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雄与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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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楚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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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8-15 |
4 |
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合运建材购销中心与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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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7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秀全合运建材购销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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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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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太彬、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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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21执76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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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1 |
6 |
佛冈县人民法院、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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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21执87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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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6 |
7 |
佛冈县人民法院、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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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21执86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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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6 |
8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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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49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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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07 |
9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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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49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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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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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中与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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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21民初2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郑毅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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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7-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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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936号原告张楚雄诉被告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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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楚雄 被告- 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新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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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936号胡新阳:本院受理原告张楚雄诉被告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新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楚雄支付货款58000元;二、被告胡新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楚雄支付利息(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楚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胡新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553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9453502021-05-3116:13:03:379(2021)粤0114民初936号原告张楚雄诉被告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胡新阳,公告,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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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2 |
(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胡瑶霜、朱羡楠与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朱丽霞、朱丽贤、黄伟镖、黄伟乐、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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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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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瑶霜、朱羡楠被告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丽霞、朱丽贤、黄伟镖、黄伟乐、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伟镖、黄伟乐、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协助原告胡瑶霜、朱羡楠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紫来大街51号706房的房产证。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和第三人黄伟镖、黄伟乐、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4143192020-07-0115:19:18:569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胡瑶霜、朱羡楠与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朱丽霞、朱丽贤、黄伟镖、黄伟乐、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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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3 |
(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原告胡瑶霜、朱羡楠诉被告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丽霞、朱丽贤、黄伟镖、黄伟乐、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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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胡瑶霜 朱羡楠 被告- 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朱丽霞 朱丽贤 黄伟镖 黄伟乐 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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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秀全大道47号):本院受理原告胡瑶霜、朱羡楠诉被告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丽霞、朱丽贤、黄伟镖、黄伟乐、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5月14日08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41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1822142020-03-1014:31:05:0联系人:陈美贤、招佐文(2018)粤0105民初16165号原告胡瑶霜、朱羡楠诉被告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丽霞、朱丽贤、黄伟镖、黄伟乐、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高宜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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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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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36号原告张楚雄诉被告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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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楚雄 被告- 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新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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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936号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楚雄诉被告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58000元以及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日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九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法官联系电话:020-66831553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538261682021-03-1017:17:32:215(2021)粤0114民初936号原告张楚雄诉被告胡新阳、广州市花都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广州市,送达,原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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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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