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邓润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宝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钟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赞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林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郑金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焯卿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晓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璟奭 收起
...
展开
|
更正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20-09-21 |
2 | (2020)粤2071民初20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景奭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3 | 2020-09-10 |
3 | (2020)粤2071民初21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天娜 黄婉霞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2 | 2020-09-10 |
4 | (2020)粤2071民初8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鄒詠珊 邹宇荣 黎桃妹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 | 2020-08-27 |
5 | (2020)粤2071民初8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鄭松雪 周潔成 郑甘澍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 | 2020-08-27 |
6 | (2020)粤2071民初84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关志华 龙桃花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38 | 2020-08-27 |
7 | (2020)粤2071民初16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岑家康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5 | 2020-08-04 |
8 | (2018)粤2071民初96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欧阳剑虹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95 | 2019-11-14 |
9 | (2019)粤2071民初8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忠祐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0 | 2019-10-27 |
10 | (2018)粤2071民初238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翁文静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49 | 2019-09-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粤2071民初7158号公告民事裁定书(撤诉)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715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凌志坚 谭杏章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凌志坚、谭杏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7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谭杏章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4-01 |
2 |
(2022)粤2071民初3580号公告开庭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358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钱杏宜 曾洪强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曾洪强、钱杏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两名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8800元、利息8333.6元、违约金17279.91元【暂计至2021年12月8日共计104413.5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妄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玻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31 |
3 |
(2022)粤2071民初3586号公告开庭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35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湛映 蔡引娣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蔡引娣、湛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两名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326.21元、利息8711.72元、违约金5483.3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7日共计30521.25元,之后的利息、违细金按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l;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31 |
4 |
(2022)粤2071民初7157号公告开庭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715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杰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陈杰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4832.88元、利息6018.58元、违约金12658元、分期手续费1027.85元(暂计至2021年12月6日共计84537.31元,及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陈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为84537.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31 |
5 |
(2022)粤2071民初7159号公告开庭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715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卢俊宏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卢俊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卢俊宏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875.99元、利息3530.38元、违约金3677.7元(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共计53084.07元,及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卢俊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为53084.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31 |
6 |
(2019)粤2071民初1867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2071民初186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吴水秀 吴茂锋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水秀、吴茂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吴水秀、吴茂锋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水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7273.32元以及利费共计5767.37元(暂计至2018年6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吴茂锋对被告吴水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吴水秀、吴茂锋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31 |
7 |
(2021)粤2071民初298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298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朱青雪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朱青雪、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朱青雪、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青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12月13日的本金88051.06元、利息2346.29元、罚息241.59元、复利55.66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5.635%水平上加收50%计算。二、被告朱青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183元。三、被告朱青雪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2号熙龙居5幢2021房【编号为易房抵字第DY201561438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青雪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1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朱青雪、中山昆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30 |
8 |
(2022)粤2071民初37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37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聂继梅 杨平平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杨平平、聂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独任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66689.0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止分别为1446.73元、24.12元;从2021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12334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园13幢302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180493.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
展开
|
2022-03-30 |
9 |
(2022)粤2071民初37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1民初3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丁农丰 陈丽华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丁农丰、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独任审理,徐淑榆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0988.0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9月15日止分别为374.44元、259元;从2021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坦洲镇碧源路1号锦绣阳光花园12期锦绣丹枫苑21座402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36621.4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
展开
|
2022-03-30 |
10 |
(2021)粤2071民初10577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10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印喜英 中山市双印房地产有限公司 符星祥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符星祥、中山市双印房地产有限公司、印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符星祥、印喜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的本金391913.71元、利息1029.92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同期限LPR-14.5个基点)×1.5倍计算。二、被告符星祥、印喜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4706元。三、被告符星祥、印喜英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长平路1号锦绣海湾城6期红林园21座801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号为易房抵字DY201630369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山市双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涉案债务连续六期的本息及相关费用范围内对行使抵押权后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双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符星祥、印喜英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0.2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符星祥、印喜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处分涉案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双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2-03-3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