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华夏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华联城市全景花园1栋E、F座133号、16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沈文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执1673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2 2021-07-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民初7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终70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7086号黄壮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708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对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的本案债权金额为347,433,334.06元;二、被告黄壮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偿还347,433,334.06元;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的其他的诉讼该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2715.61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负担441100.61元,由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负担1771615元。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已预缴2212715.61元,本院予以退回1771615元。被告黄壮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716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被告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向其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8-06
    2

    (2021)粤03执167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执16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被告- 沈文胜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673号沈文胜: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36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6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17
    3

    (2021)粤03执671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执6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被告- 梁安国 庄小莹 深圳市德冠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71号之一深圳市德冠廷集团有限公司、梁安国、庄小莹: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德冠廷集团有限公司、梁安国、庄小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968057.0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安国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东侧新安街道天悦龙庭B栋弘悦阁21C房(不动产证号:5000220133)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03
    4

    (2021)粤03执67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执6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被告- 深圳市德冠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71号深圳市德冠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6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4
    5

    (2020)粤03民初7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初70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086号黄壮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被告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70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你们须于2021年5月17日9:45到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1-26
    6

    (2020)粤03民初70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初70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 被告- 黄壮勉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7086号黄壮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支行与被告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708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你们须于2021年5月17日9:45到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1-2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