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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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与扬州市邗江腾达化工厂、张百锋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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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终365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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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2 |
2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青海珠峰宏源商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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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民终226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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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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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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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300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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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0-29 | 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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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湖北理工学院、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宁夏水投红寺堡水务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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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3民初9号 | 水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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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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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常州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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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民初25号 | - |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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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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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青川县裕泰石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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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民初88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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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1-13 |
7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青川县金辉石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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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民初103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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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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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荆州海子湖投资有限公司、荆州纪南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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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72民初934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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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 | 2020-08-06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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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钟祥市大生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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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72民初93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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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 | 2020-08-05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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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青海珠峰宏源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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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民终160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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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08-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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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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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81民初1146号 | - |
原告-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当事人-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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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0181民初1146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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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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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和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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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22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当事人- 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被告- 绿色发展基金会与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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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联系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汪西菲、陈璇;联系电话:0791-88162694;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585号,特此公告。附:1、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2、和解协议书。附件1: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排污行为。2、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对地下水以及潦河造成污染的重大风险。3、判令被告修复因其非法排污而污染的土壤,使被污染的土壤恢复到被污染前的状态。4、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到被污染前状态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5、判令被告因故意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江西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而支出的和必须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案件受理费和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险粉的生产企业。被告在公司设立时未经审批就开始了一期年产3.5万吨保险粉项目建设,2014年9月30日投入试生产,2014年12月2日南昌市环保局为其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被告投入试生产后,因未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使用燃气锅炉,被安义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试生产,2015年8月经安义县环保局批复再次投入试生产。2015年2月、7月,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两次对被告在试生产期间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未经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行为做出处罚(洪环行罚[2015]16号、洪环行罚[2015]40号)。2016年3月23日,因被告实际建设与环评批复不一致、厂区与潦河距离不足1000米及防渗漏措施不完善,南昌市环保局未予以竣工环保验收。2016年5月24日,安义县环保局向被告下达了《关于责令江西洪安化工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安环发[2016]12号),同年5月27日停产,同年6月11日被告自行恢复生产。在中共江西省委督查室督办下,江西省环保厅对被告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截止到2016年8月13日,被告车间仍未设冲洗水收集设施,利用厂区雨水沟收集地面冲洗水,雨水沟破损致使部分地面冲洗水下渗,与地下水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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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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