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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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银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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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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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熊才伟、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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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熊才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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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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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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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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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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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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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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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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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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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鼓县铜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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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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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银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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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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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银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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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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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银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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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南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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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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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周同胜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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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3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同胜 被告-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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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1359号黄滔:本院受理原告周同胜与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黄滔为本案共同被告,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92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同胜支付工程款145,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被告黄滔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周同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2元由被告黄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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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2 |
原告付爱洪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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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3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付爱洪 被告-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滔 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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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1357号黄滔:本院受理原告付爱洪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92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承办法官:刘兴承办庭室:民庭邮政编码:330700电话:0795-4609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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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3 |
原告周任泉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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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3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任泉 被告-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滔 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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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1356号黄滔:本院受理原告周任泉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92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假日顺延)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承办法官:刘兴承办庭室:民庭邮政编码:330700电话:0795-4609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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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4 |
原告付爱洪与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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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3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付爱洪 被告-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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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1357号黄滔:本院受理原告付爱洪与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因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你与本案具备关联性,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欠款4974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本金4974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给付原告;二、判决被告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刘兴联系电话:0795-4609412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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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5 |
原告周任泉与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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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3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任泉 被告-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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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1356号黄滔:本院受理原告周任泉与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因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你与本案具备关联性,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欠款2426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本金2426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给付原告;二、判决被告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刘兴联系电话:0795-4609412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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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6 |
原告周同胜与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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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21民初13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同胜 被告-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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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921民初1359号黄滔:本院受理原告周同胜与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因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你与本案具备关联性,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欠款145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本金145100元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给付原告;二、判决被告江西奉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奉新县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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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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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强华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兴平、李慧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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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5民初7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柳强华 被告- 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胡兴平 李慧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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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公告胡兴平:本院受理原告柳强华诉被告江西凯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兴平、李慧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庭: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承办法官:涂发群联系电话:0795--47885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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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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