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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信资产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
    • 法院公告 403
    • 失信被执行人 102
    • 送达公告 632

    法律诉讼1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765498、慎聪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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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502执1379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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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2021-03-30
    2

    倪慧娟、杭州安信汇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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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民终8484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倪慧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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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04 2019-01-09
    3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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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23执1678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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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8-11-19 2019-01-10
    4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小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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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23执1414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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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8-10-15 2019-01-10
    5

    陈小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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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23执141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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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8-06-11 2019-01-10
    6

    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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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1023执1407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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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18-05-22 2019-01-09
    7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朱彩平、朱昌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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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1082民初381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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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7-08-10 2017-09-29
    8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苏阿肖、白晓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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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381民初247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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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06-29 2017-09-28
    9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陆根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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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执2959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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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6-12-19 2017-01-08
    10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小剑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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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执2846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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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6-12-02 2017-01-08

    法院公告40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苏0113民初728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赵兵 被告- 丁艳梅 黄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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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G94 2020-09-29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卢色红 卢国开 吴忠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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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86G87中缝 2020-09-25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江门市智升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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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73 2020-09-22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李艳敏 李月华 韩桂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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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03 2020-09-20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宋凌晨 宋志先 凌启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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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89 2020-09-18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鲁妮 王立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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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89 2020-09-18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辽宁华顺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于文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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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89 2020-09-18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黄异飞 黄宝君 周桂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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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89 2020-09-18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邬江 武海月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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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115 2020-09-13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被告- 狄金忠 通河县清河民生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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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义乌市人民法院 G115 2020-09-13

    失信被执行人10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782执恢1516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17 详情
    2 (2021)浙0782执恢1512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17 详情
    3 (2021)浙0782执恢1514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17 详情
    4 (2021)浙0782执恢1471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6-16 详情
    5 (2021)浙0782执恢1442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5 详情
    6 (2021)浙0106执2492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5-24 详情
    7 (2021)浙0782执5137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7 详情
    8 (2021)浙0782执5139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7 详情
    9 (2021)浙0782执5141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7 详情
    10 (2021)浙0782执4995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2 详情

    送达公告63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02民初49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丁笳起、顾昕燕、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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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4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顾昕燕 丁笳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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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4949号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丁笳起、顾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丁笳起、顾昕燕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161339.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等(上述款项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WDCBB8GB3BA749309,发动机号:27296731891647,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20013711700项下的车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8元,财产保全费1384元,合计人民币5142元,由被告丁笳起、顾昕燕、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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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执行人李建华、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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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03执6585号 银行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被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李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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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华、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你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990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65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郭绵庆联系电话:0791-86783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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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执行人刘建发、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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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03执6584号 银行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 被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刘建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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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建发、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你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3民初9902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执6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郭绵庆联系电话:0791-86783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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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9
    4

    (2021)浙0602民初332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王超、胡萍、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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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33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胡萍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王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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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3329号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你与被告王超、胡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超、胡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162957.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等(上述款项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WBAFG2100CL950438,发动机号:06858093N55B30A,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14132085项下的车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8元,财产保全费1432元,合计人民币5380元,由被告王超、胡萍、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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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5

    (2021)浙0602民初33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张小林、杨秋媚、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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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33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张小林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杨秋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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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3327号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你与被告张小林、杨秋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小林、杨秋媚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12860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等(上述款项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LSGGH55L6GS114241,发动机号:161725625,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34141837项下的车辆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4元,财产保全费1238元,合计人民币4412元,由被告张小林、杨秋媚、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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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6

    原告俞忆娇与被告柳美华、赵火荣、徐剑,第三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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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429民初158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俞忆娇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赵火荣 徐剑 柳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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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俞忆娇与被告柳美华、赵火荣、徐剑,第三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429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柳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俞忆娇清偿人民币335367.15元及资金占用费193297.35元(之后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人民币335367.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9%,自2020年5月1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火荣、徐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赵火荣、徐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美华追偿。本案受理费9087元,由被告柳美华、赵火荣、徐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电话:0792-6566630联系人:湖口县人民法院凰村法庭李君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邮政编码:332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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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5
    7

    (2021)浙0602民初58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陈冠保、周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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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58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周佩 陈冠保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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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你、陈冠保、周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580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冠保、周佩共同归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14日止透支本金107481元,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13256.86元,合计120737.86元,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智娟、人民陪审员陈晓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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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8

    (2021)浙0602民初2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李华、杨露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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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22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李华 杨露露 杨胜彬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田景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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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你、李华、杨露露、杨胜彬、田景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2297号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等。原告变更原诉讼请求:因原告委托律师代理,产生律师代理费3000元,请求判令该费用及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智娟、人民陪审员陈晓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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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9

    (2021)浙0602民初58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被告李旭东、辛妮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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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58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李旭东 辛妮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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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你、李旭东、辛妮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580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旭东、辛妮珊共同归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11日止透支本金163613元,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17921.34元,合计181534.34元,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智娟、人民陪审员陈晓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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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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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49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丁笳起、顾昕燕、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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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49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顾昕燕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丁笳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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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诉你、丁笳起、顾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49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丁笳起、顾昕燕共同归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30日拖欠本金161339.35元,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等11522.83元,合计172862.1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付;被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10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第1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潘佳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智娟、人民陪审员陈晓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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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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