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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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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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丁金明;方宏;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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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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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童尚莉,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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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童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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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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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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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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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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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范庆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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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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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童尚莉、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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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童尚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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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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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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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童尚莉、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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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童尚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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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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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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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皖0207民初1422号高振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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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7民初142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高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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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7民初1422号高振:原告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商置业”)与被告高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解除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二、高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3014.4元,并协助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三、驳回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2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922元,由被告高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7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杨从权电话:0553-5968503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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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 2 |
(2019)皖0202民初2955号周文祥、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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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29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周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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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2955号周文祥、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周文祥、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252616.87元、利息2605.07元、罚息57.65元(计算至2018年5月17日),并支付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周文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100元,被告周文祥负担5286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周文祥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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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 3 |
(2019)皖0202民初2955号周文祥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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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29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 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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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2955号周文祥: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你、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2616.87元,承担利息2605.07元及罚息57.65元(截止于2018年5月17日,此后的利息、罚息要求被告继续给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原告对你的房产(鸠江区东紫园8#楼3-502室)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原告律师费用3829元;被告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你和芜湖万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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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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