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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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63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5年至2017年在“劳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水电费共计199837.55元,取得非该公司抬头的发票,其中2015年62967.71元,2016年105524.14元,2017年31345.70元,均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你单位2016年-2017年在“劳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中一次性列支跨年的房租费,未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未作纳税调整。2016年一次性列支房租费共计1157624.14元,实际2016年应分摊的房租费为416166.56元,2017年应分摊的房租费为741457.58元;2017年一次性列支房租费共计841964.68元,实际2017年应分摊的房租费为253473.26元。3.你单位2016年-2017年在“劳务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应由房屋出租方承担的税金14037.63元,其中2016年列支了10220.95元,2017年列支了3816.68元,未作纳税调整。4.你单位2016年-2017年与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共计2011687.28元,其中2016年1157456元,2017年854231.28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5.你单位2015年至2016年给员工发放交通费,未并计员工的工资薪金代扣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5年发放1187198元(具体为2015年6月146160元,2015年7月228538元,2015年8月258000元,2015年11月418050元,2015年12月136450元),2016年发放2211865元(具体为2016年1月581450元,2016年6月877829元,2016年12月75258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114876.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少缴印花税税款50%的罚款1005.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353733.69元。处罚决定:合计处罚款46961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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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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