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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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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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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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01 |
2 |
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付伟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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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6186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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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07-15 |
3 |
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付伟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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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618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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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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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与付伟峰、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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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301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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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2-21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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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2889号原告匡军姿、崔运动、林晨与被告付伟峰、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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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8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崔运动 林晨 匡军姿 被告- 付伟峰 彭可 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 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 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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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889号付伟峰、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匡军姿、崔运动、林晨与被告付伟峰、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付伟峰、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付伟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金额为2160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的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暂计金额为163625元);2、判令被告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付伟峰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的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538846162021-04-2114:22:46:393(2021)粤0112民初2889号原告匡军姿、崔运动、林晨与被告付伟峰、彭可、广西凤山久文大鸣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乐业银石重钙粉砂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付伟峰,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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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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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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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284000元。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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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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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9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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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泰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桂0103民初9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6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四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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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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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301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经海律师事务 当事人- 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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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付伟峰、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付伟峰向原告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20000元;二、被告付伟峰向原告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三、被告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付伟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伟峰追偿。本案受理费358元,由被告付伟峰负担,被告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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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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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301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 付伟峰 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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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付伟峰、广西忻城峰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信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银石嘉韵贸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130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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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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