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金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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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21执7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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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3 |
| 2 |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金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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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921民初22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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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19-07-01 |
| 3 |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玛尚贸易有限公司、黄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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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6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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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19-07-22 |
| 4 |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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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7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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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4-01 |
| 5 |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轶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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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5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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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08-21 |
| 6 |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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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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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10 | 2018-08-22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306民初26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玛尚贸易有限公司 黄林华 黄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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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05-12 |
| 2 | (2018)粤0306民初字第260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玛尚贸易有限公司 黄林华 黄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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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9-01-13 |
| 3 | (2017)粤1972民初99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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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执9479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金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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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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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79号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金蓬: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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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 2 |
(2018)粤1972执9479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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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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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79号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13183.5元、利息491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3199元(暂计)、诉讼费1013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257元,合计694945.5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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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 3 |
17民初9946号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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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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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46号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3183.5元;二、限被告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34853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78330.5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30元,由被告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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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 4 |
(2017)粤1972民初9946号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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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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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946号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芯之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镭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30天)、开庭传票、(2017)粤1972民初9946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13183.5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1月10日9时30分在南楼五楼25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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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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