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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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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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7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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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7-02 |
2 |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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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604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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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15 |
3 |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游戏群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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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773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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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06 |
4 |
赖颖芳、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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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1529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赖颖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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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2-18 |
5 |
武汉游戏群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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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6376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武汉游戏群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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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0-05-06 |
6 |
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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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7602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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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20-03-21 |
7 |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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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3民初3877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
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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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8-02-01 | 2020-08-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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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73民初3877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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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G41 | 2020-04-03 |
2 | (2018)粤73民初3877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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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G82 | 2019-05-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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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执1261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2 | (2020)粤0106执15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4 | 详情 |
3 | (2019)粤0106执1529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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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监1、3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与洪钊桦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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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监1、3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于洋与洪钊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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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监1、3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静: 关于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与洪钊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洋与洪钊桦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监1、3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维持(2020)粤0106执异202号执行裁定第二项;二、撤销(2020)粤0106执异202号执行裁定第一项;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洪钊桦、于洋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540311132021-08-2616:16:43:0联系人:张怡、李云芳(2021)粤0106执监1、3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与洪钊桦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静: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张怡、李云芳电话:020-830088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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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2021)粤0106执监1、3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与洪钊桦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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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监1、3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于洋与洪钊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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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监1、3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与洪钊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洋、洪钊桦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监1、3号的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537717472021-01-2716:30:47:859联系人:张怡、李云芳(2021)粤0106执监1、3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与洪钊桦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张怡、李云芳电话:020-830088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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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3 |
执行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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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7号 | - |
当事人-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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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7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执行你司诉讼费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37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粤01执5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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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4 |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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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7号 | - |
当事人-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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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7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司下落不明,向你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4635Y)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静(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02056023)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32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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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5 |
(2020)粤0106执异1118、1120号洪钊桦、于洋分别与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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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1118、1120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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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1118、1120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洪钊桦、于洋分别与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洪钊桦联营合同纠纷两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洪钊桦、于洋分别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下落不明,故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异1118、1120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洪钊桦、于洋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537138772020-12-1616:07:01:698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0)粤0106执异1118、1120号洪钊桦、于洋分别与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洋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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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6 |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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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604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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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604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604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65974.64元(暂计)以及缴纳执行费6273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人员称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早已搬迁,现场做了笔录并拍照附卷。2020年9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9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对本院(2020)粤01执3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制消费令内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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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7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用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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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7号 | - |
当事人-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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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377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你司诉讼费用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年粤01执53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与你司诉讼费用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支付款项63166.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47.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794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司一案,你司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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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8 |
立案执行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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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604号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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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604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6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65974.6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6273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426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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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9 |
(2020)粤0106执异202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静、洪钊桦、于洋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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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202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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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202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静、洪钊桦、于洋:关于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静、洪钊桦、于洋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静、洪钊桦、于洋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异202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于洋、洪钊烨为(2020)粤0106执15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18)粤0106民初27602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分别在800万元和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533983592020-06-1918:31:40:0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0)粤0106执异202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静、洪钊桦、于洋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静、洪钊桦、于洋: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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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10 |
(2020)粤0106执异202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静、洪钊桦、于洋联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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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执异202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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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执异202号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静、洪钊桦、于洋:关于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静、洪钊桦、于洋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静、洪钊桦、于洋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6执异202号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532685812020-04-0716:08:28:428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0)粤0106执异202号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静、洪钊桦、于洋联营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广州智汇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静、洪钊桦、于洋: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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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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