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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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XX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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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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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2-03 |
2 |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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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执34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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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20-01-02 |
3 |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黄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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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6民初42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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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20-01-02 |
4 |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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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297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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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8 | 2020-05-12 |
5 |
、葛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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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6民初51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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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18-11-23 | 2019-01-08 |
6 |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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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25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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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5-25 | 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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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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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辖终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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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9 | 2019-05-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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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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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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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一、驳回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受理费157577元,退还给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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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2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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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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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160005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6日算至2016年9月6日的资金占用成本1133314元;3.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以17435605元为基数,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8月2日为2847815.48元,要求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恩龙、刘渊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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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3 |
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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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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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659号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160005元;2.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6日算至2016年9月6日的资金占用成本1133314元;3.判令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以17435605元为基数,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8月2日为2847815.48元,要求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恩龙、刘渊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7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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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4 |
上诉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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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 02 民终2974 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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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2974号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西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博恒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29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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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5 |
(2018)浙0212民初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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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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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亨和盛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宇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8年7月12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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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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