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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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普,张木清,张俊梅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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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当事人-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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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09 |
2 |
东莞兆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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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33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兆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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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6-26 |
3 |
东莞市优汇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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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108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优汇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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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9-07-12 |
4 |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华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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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7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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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9-04 | 2019-08-08 |
5 |
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茗堂生态农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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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17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铭丰包装品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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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2016-05-06 | 2016-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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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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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木清 张俊梅 成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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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张木清、张俊梅:原告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普、张木清、张俊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木清、张俊梅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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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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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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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张木清、张俊梅:原告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普、张木清、张俊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木清、张俊梅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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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3 |
(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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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普 张木清 张俊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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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成普、张木清、张俊梅:原告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普、张木清、张俊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1152.6元(以11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产品损耗/仓储费人民币81907.2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每天按20元/平米×8.64平方米计算至被告提货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208059.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3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院联系人:张慧电话:0755-848631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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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4 |
(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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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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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成普、张木清、张俊梅:原告东莞铭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普、张木清、张俊梅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19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1152.6元(以11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产品损耗/仓储费人民币81907.2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每天按20元/平米×8.64平方米计算至被告提货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208059.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3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院联系人:张慧电话:0755-848631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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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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