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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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滨卫医罚(2018)1810034号 | 区社发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体育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局) |
2018年5月29日下午,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200号2幢的杭州乐天派英智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医院二楼儿童康复区现场李某正在给一名儿童开展儿童康复医学治疗,现场未能出示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专业资格证书。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第二天,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某开展口语康复训练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局认为,2018年5月29日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某开展口语康复训练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有关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罚款3000元以下”,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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