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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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互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何正奎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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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执保20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武汉商互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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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1 | 2020-08-03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391执86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06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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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原告何正奎与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互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互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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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正奎 被告- 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商互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商互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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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正奎与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互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互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奎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534833282020-08-1421:25:41:480(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原告何正奎与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互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互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民初,何正,原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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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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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原告何正奎诉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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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正奎 被告- 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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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正奎诉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于第一次庭审后向本院提交民事答辩状及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补充证据。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被告答辩状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7月14日9:00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刘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180532763242020-04-0915:30:02:340(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原告何正奎诉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广州市,被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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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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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原告何正奎诉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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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正奎 被告- 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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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正奎诉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3月9日10:00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洪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180529590612019-12-0910:25:01:927(2019)粤0111民初32201号原告何正奎诉被告河北至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华融银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户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商户邦(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广州市,法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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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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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86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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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8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映宇 被告- 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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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865号深圳前海银融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映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899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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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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