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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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路罚[2019]03(41)1005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87A26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6月28日10时59分车号为浙B87A26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350千克,超限13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0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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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详情 |
2 | 仑公路罚[2017]03(41)10962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10月25日,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Y268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9月27日14时37分车号为浙B8Y268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260千克,超限126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96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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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详情 |
3 | 仑公路罚[2018]03(41)1095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6月28日,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Y268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6月08日08时37分车号为浙B8Y268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7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260千克,超限126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9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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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仑运罚决字[2018]第3302065118000100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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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仑公路罚[2017]03(41)1096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10月25日,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Y268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5月03日15时07分车号为浙B8Y268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260千克,超限126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9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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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仑公路罚[2017]03(41)10961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10月25日,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Y268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10月14日14时52分车号为浙B8Y268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340千克,超限23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96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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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仑公路罚[2017]03(41)1096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10月25日,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Y268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5月20日15时37分车号为浙B8Y268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2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0250千克,超限225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96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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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仑公路罚[2017]03(41)1096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7年10月25日,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Y268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7月01日14时42分车号为浙B8Y268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15K+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9620千克,超限162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96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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