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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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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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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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8-17 |
2 |
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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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2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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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25 |
3 |
周涛、彭紫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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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38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周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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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4 |
4 |
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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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31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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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4-25 |
5 |
孟宪军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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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21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孟宪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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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16 |
6 |
陈树东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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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1211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陈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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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16 |
7 |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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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7民终160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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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28 |
8 |
彭紫欣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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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69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彭紫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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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22 |
9 |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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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702民初23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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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2-20 |
10 |
彭紫欣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涛、羽祖翔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案件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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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39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彭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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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12-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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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1082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2 | (2021)粤0105执1082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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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28049号黄倩茹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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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28049号 | - |
当事人-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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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28049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8049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775032021-10-1215:43:29:0联系人:张慧超、计茹萍(2021)粤0105执28049号黄倩茹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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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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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2575号洪滨涛、卜亦红、高桂琴、关晓华、韩志坤、洪春英、胡晓莹、贾凤琴、金银华、李会东、刘见闻、刘景浩、刘利明、刘培玲、刘强、刘忠基、罗丽红、潘永惠、孙晔、王守财、王秀荣、王洋、许秋霞、许月霞、闫存珍、杨娜、杨玉萍、于家顺、于洋、张春英、张阁春等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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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25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利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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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2575号周涛、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利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玉坤: 本院受理的洪滨涛、卜亦红、高桂琴、关晓华、韩志坤、洪春英、胡晓莹、贾凤琴、金银华、李会东、刘见闻、刘景浩、刘利明、刘培玲、刘强、刘忠基、罗丽红、潘永惠、孙晔、王守财、王秀荣、王洋、许秋霞、许月霞、闫存珍、杨娜、杨玉萍、于家顺、于洋、张春英、张阁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452712021-09-0816:02:50:0联系人:陈嘉宁、李端(2021)粤0106民初22575号洪滨涛、卜亦红、高桂琴、关晓华、韩志坤、洪春英、胡晓莹、贾凤琴、金银华、李会东、刘见闻、刘景浩、刘利明、刘培玲、刘强、刘忠基、罗丽红、潘永惠、孙晔、王守财、王秀荣、王洋、许秋霞、许月霞、闫存珍、杨娜、杨玉萍、于家顺、于洋、张春英、张阁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周涛、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利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玉坤: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陈嘉宁、李端电话:020-830068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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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3 |
(2021)粤0105执10820号卢仕雅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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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0820号 | - |
当事人-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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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0820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0820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3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480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291962021-08-2515:21:15:0联系人:徐萍(2021)粤0105执10820号卢仕雅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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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4 |
(2021)粤0105执10824号黄倩茹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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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0824号 | - |
当事人-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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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0824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0824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3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480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40291732021-08-2515:20:31:0联系人:徐萍(2021)粤0105执10824号黄倩茹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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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5 |
(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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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财产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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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09762021-08-0516:23:27:170联系人:涂凤飞、张斌(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涂凤飞、张斌电话: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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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6 |
(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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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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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109762021-08-0516:23:27:0联系人:涂凤飞、张斌(2021)粤0106民初18010号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涂凤飞、张斌电话: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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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7 |
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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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2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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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辖24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辖2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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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8 |
关于原告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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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辖2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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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辖24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广州市汇族集装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辖24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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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9 |
(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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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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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8115.14元及利息(以78115.1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本诉受理费87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782042021-04-1616:29:03:270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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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10 |
(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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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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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8115.1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详见民事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10点15分在本院生态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633142021-01-2115:11:04:137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0)粤0105民初31422号广州嘉懿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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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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