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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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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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恢5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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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16 | 2021-05-18 |
2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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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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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8-03 |
3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桂英、黄桂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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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9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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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5-18 |
4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广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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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03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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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8 |
5 |
邱俊娴与罗俊杰、曹俊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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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9941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邱俊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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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3-18 |
6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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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1208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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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09 |
7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善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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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恢725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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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3-15 |
8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唐翊元天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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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恢105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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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16 |
9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玉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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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617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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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3-15 |
10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玉霞、冯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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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6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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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1-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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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13民初73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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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2 | (2018)粤0113执56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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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3 | (2018)粤0113执69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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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4 | (2018)粤0113执69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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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5 | (2017)粤0113民初5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凤池 张振诚 何伟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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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09-25 |
6 | (2017)粤0113民初15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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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7 | (2018)粤0113民初70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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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8 | (2018)粤0113执2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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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7 |
9 | (2018)粤0113民初6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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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3 |
10 | (2017)粤0113民初14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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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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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10626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嘉欣、黄铭达、郭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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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0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嘉欣 黄铭达 郭健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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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0626号黄铭达: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嘉欣、黄铭达、郭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梁嘉欣、黄铭达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1025.94元,正常利息0元,逾期利息3453.93元,复利120.25元(暂计算到2021年3月31日为3574.18),本息合计84600.12元,2、被告郭健生对上诉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由三个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540154652021-08-1017:47:50:191(2021)粤0113民初10626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嘉欣、黄铭达、郭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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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2 |
(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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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永城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李琳 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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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92018090010009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9日,利息1167377.86元,罚息1772.25元,复利3805.24元,自2021年5月10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对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处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2号2座之二201的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124万元的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54元,由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04元。保全费3597元,由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539644122021-06-1618:13:25:0(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判决,被告,服装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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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3 |
(2021)粤0113执恢585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家宁、何善敏、叶家琳债权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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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恢585号 | - |
当事人-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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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执恢585号叶家宁、何善敏、叶家琳:关于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债权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四初字第0004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中所需承担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传唤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下一个星期五工作时间到本院审判楼1楼执行局接待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539406102021-05-2616:41:01:755(2021)粤0113执恢585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家宁、何善敏、叶家琳债权案公告,履行,执行,义务,法律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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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4 |
(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香、陈锦标、梁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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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锦标 郭丽香 梁敬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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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郭丽香、陈锦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香、陈锦标、梁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8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丽香、陈锦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569.09元、正常利息7920.49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逾期利息为5574.67元,复利为1688.03元,自2021年4月15日起逾期利息、复利按《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敬文对被告郭丽香、陈锦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梁敬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丽香、陈锦标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被告郭丽香、陈锦标、梁敬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539034762021-04-2917:26:51:915(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香、陈锦标、梁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锦标,判决,郭丽香,被告,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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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5 |
(2020)粤0113财保2065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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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财保206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琳 张永城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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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财保2065号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财保206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保全材料,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15402.79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案件申请费3872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预交。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538748152021-04-1417:06:14:479(2020)粤0113财保2065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财产,广州,申请人,有限公司,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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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6 |
(2020)粤0113执异574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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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异5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永声 郭伟涛 余月贞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 郭惠婵 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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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执异574号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吴伟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兴业路50号9号商铺。因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粤0113执异574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驳回吴伟斌在本案中提出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538273942021-03-1117:02:56:230(2020)粤0113执异574号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凯茵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永声、余月贞、郭伟涛、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郭惠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异议,送达,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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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7 |
(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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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琳 张永城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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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接触原告与被告一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92018090010009);2.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金额5820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预期罚息、复息,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的积欠利息为30402.79元,本息合计为614202.79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因该纠纷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金额总计615402.79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用做抵押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22号2座之二201【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74134号】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538062742021-02-2421:21:34:233(2020)粤0113民初22720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雨鑫服装有限公司、张永城、李琳、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请求,判令,公告,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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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8 |
(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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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 | -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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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告知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886922021-02-0717:06:35:271(2020)粤0113民初1234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鸿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六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梁建波、周醒华、张永城纠纷一案送达,上诉,广州,判决书,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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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9 |
(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香、陈锦标、梁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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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丽香 陈锦标 梁敬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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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郭丽香、陈锦标: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香、陈锦标、梁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令被告郭丽香、陈锦标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569.09元,正常利息2705.97元,逾期利息2677.91元,复利97.22元(利息暂计算到2020年9月2日为5481.10元),本息合计105050.19元;2.判令被告梁敬文对上诉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已发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0092019011050001《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的借款合同关系;4.本案受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由三个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537767362021-01-2916:38:12:456(2020)粤0113民初12101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香、陈锦标、梁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借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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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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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986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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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9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桂英 黄桂波 黄桂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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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4986号何桂英、黄桂波、黄桂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14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一、解除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桂英、黄桂波、黄桂佳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092018111140004);二、被告何桂英、黄桂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48082.88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26日正常利息为1030.66元、逾期利息为244.83元、复利为10.59元,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段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被告黄桂佳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桂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桂英、黄桂波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1元,由被告何桂英、黄桂波、黄桂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一日537509332021-01-1217:17:15:442(2020)粤0113民初14986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公告,利息,黄桂佳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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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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