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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通嘉合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44号恒盛广场4号楼-13-2
    • 简介:-
    • 法律诉讼 4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4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维、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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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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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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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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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才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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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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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杨先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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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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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永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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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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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廖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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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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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党江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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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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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飞宇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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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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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伍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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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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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聂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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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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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5执686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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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6862号 -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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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6862号朱健玮:申请执行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健玮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505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68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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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5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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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93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沈文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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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938号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文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8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沈文能签订《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沈文能的要求向其提供融资款购买宝马汽车并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车辆融资总额为202149元,被告每期按8243.02元向原告支付租金,租期为36个月,在被告按约定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车款,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至今仅只支付了11期租金给原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文能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06075.5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全部剩余租金为基数,按全囯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2月6日为20251.9元);3、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1、2、3项费用合计228827元。4、确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折价、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1日下午14:30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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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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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2民初42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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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冬、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撤回对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12民初420-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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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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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2民初41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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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继萍、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撤回对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12民初416-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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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长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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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林长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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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长福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05-25林长福: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82367.16元;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7231.89元(以182367.16元为基数,按年24%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0日起计至全部债权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为107231.89元);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闽BBB636车辆(车架号:LVHRR8883G5006595)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偿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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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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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2民初420号 -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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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1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2022)云0112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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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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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2民初41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继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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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继萍、深圳市森柏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12民初416-1号民事裁定书、(2022)云011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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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8

    (2022)云0111民初35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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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1民初3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王胜军 被告- 宜良县钟丽汽车修理店 云南腾星物流有限公司 张浩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陈俊 陈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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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3554号云南腾星物流有限公司、宜良县钟丽汽车修理店、张浩、陈翠红、陈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军诉被告云南腾星物流有限公司、宜良县钟丽汽车修理店、张浩、陈翠红、陈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云0111民初3554号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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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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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03民初93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沈文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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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03民初938号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文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8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沈文能签订《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沈文能的要求向其提供融资款购买宝马汽车并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车辆融资总额为202149元,被告每期按8243.02元向原告支付租金,租期为36个月,在被告按约定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车款,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至今仅只支付了11期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沈文能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0607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全部剩余租金为基数,按全囯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2月6日为20251.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1、2、3项费用合计228827元。4、确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享有折价、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4:30在本院四楼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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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10

    (2022)云0111民初35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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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云0111民初3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王胜军 被告- 宜良县钟丽汽车修理店 云南腾星物流有限公司 张浩 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陈俊 陈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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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11民初3554号云南腾星物流有限公司、宜良县钟丽汽车修理店、张浩、陈翠红、陈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胜军诉被告云南腾星物流有限公司、宜良县钟丽汽车修理店、张浩、陈翠红、陈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信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云0111民初3554号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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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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