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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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蒋宝秀、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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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231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蒋宝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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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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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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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3639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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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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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宝秀与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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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136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蒋宝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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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4 |
4 |
王坚强,葛杭萍,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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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216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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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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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飞、林李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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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115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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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19 |
6 |
刘华飞、林李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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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115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刘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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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19 |
7 |
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赟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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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申7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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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09 | 2020-06-10 |
8 |
王坚强、葛杭萍等与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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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民初6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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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6-01 |
9 |
李侑庭、叶秀玲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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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辖终51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李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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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5-12 |
10 |
李怡薇、叶秀玲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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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辖终50号 | 物权保护纠纷 |
上诉人-李怡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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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5-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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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91民初230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翁月英 毛特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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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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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3247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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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2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苏洋 苏福林 杨莉芳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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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247号之一苏洋、苏福林、杨莉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借款本金人民币1245228.80元;二、被告苏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含罚息、复利)24425.12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此后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为止);三、被告苏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15000元;四、若被告苏洋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洋抵押的位于杭州市滟澜园茗轩4幢1704室的房产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苏福林、杨莉芳对被告苏洋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洋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362元,由被告苏洋、苏福林、杨莉芳、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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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2 |
(2016)浙0103民初443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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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谢王玲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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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430号之一谢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谢王玲、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656542.40元;二、被告谢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14157.86元、罚息(含复利)55.9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此后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谢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若被告谢王玲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谢王玲抵押的座落于滟澜园澜轩2幢1单元701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谢王玲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谢王玲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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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
3 |
(2016)浙0103民初443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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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4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谢王玲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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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4430号谢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谢王玲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656542.40元、利息人民币14157.86元、罚息人民币55.9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此后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谢王玲承担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3、被告谢王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原告对被告谢王玲提供的坐落于滟澜园澜轩2幢1单元701室的房地产抵押物(预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杭房预经字第1324131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被告谢王玲欠原告的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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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2 |
4 |
(2016)浙0103民初0324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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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32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苏洋 苏福林 杨莉芳 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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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03247号苏洋、苏福林、杨莉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苏洋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45228.8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24425.12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此后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苏洋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3、被告苏洋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原告对被告苏洋提供的坐落于滟澜园茗轩4幢1704室房地产抵押物(预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杭房预经字第1320968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苏福林、杨莉芳、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被告苏洋欠原告的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1月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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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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