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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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1697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旺德明五金电器商行与被告佛山市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炳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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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16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禅城区旺德明五金电器商行 被告- 陈炳照 佛山市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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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炳照: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旺德明五金电器商行与被告佛山市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炳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169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8175.55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禅城区旺德明五金电器商行;二、陈炳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禅城区旺德明五金电器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炳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1.32元(佛山市禅城区旺德明五金电器商行已预交),由佛山市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炳照负担且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禅城区旺德明五金电器商行,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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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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