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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学至善

    福州博学至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营迹路69号(原营迹路南侧)恒力创富中心12层17商务办公号房-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09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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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94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博学至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瑞德启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福州昊天文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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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949号石新华、谢璐、陈繁、覃凤玲、沈典维、彭小敏、张洪宁、关珍、佘逸珺、福州博学至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昊天文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瑞德启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王涛、陈静娜与被告石新华、关珍、佘逸珺、福州博学至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昊天文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思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瑞德启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谢璐、陈繁、覃凤玲、沈典维、彭小敏、张洪宁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9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53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8月31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廖方媛、邵娜电话:0755-28959915、0755-848613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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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2

    (2020)粤0307民初372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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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20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昊天文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瑞德启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福州博学至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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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205号彭小敏、张洪宁、关珍、沈典维、佘逸珺、谢璐、覃凤玲、石新华、陈繁、深圳瑞德启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博学至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汇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福州昊天文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陈颖诉被告彭小敏、张洪宁、关珍、沈典维、佘逸珺、谢璐、覃凤玲、石新华、陈繁、深圳瑞德启蒙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博学至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汇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福州昊天文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27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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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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