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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讯控股

    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4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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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370号之三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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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06 2020-05-21
    2

    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珺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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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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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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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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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恢5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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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恢5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磊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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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恢510号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磊、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18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恢51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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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0
    2

    (2019)粤03执13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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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3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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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370号王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188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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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3

    (2019)粤03执13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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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3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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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370号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8)渝仲字第188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3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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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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