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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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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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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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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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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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9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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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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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8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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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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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79号张冬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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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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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7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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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879号 | - |
原告-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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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79号张冬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冬梅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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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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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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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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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140号张冬梅: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4日0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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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4 |
(2020)粤0305民初251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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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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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140号张冬梅: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5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39846.5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笔计算:一笔截止2020年8月19日为689523.27元;另一笔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化15.4%的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76.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6.12元,由被告张冬梅负担1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76.12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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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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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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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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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张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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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6 |
(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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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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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张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514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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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7 |
(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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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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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张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应向原告偿付,截止2020年7月27日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4986.30元;2.由被告承担为解决本次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各项相关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6693482(叶助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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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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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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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3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麦高富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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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蛇口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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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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