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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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州洋西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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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262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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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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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小英、戴会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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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56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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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2 |
3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州洋西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兵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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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财保17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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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2-10 |
4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州汇通快递有限公司、宋红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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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5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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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8-03 |
5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振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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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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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州洋西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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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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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州洋西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王兵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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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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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州汇通快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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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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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州汇通快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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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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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小英、戴会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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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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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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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591民初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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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591民初2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叶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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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591民初225号叶红梅: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25号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措施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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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2 |
(2022)浙0591民初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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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591民初22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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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591民初225号叶红梅: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25号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措施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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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3 |
(2021)浙0591民初1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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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5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沈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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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1517号沈振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517号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沈振华应向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2547.33元及利息5862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次日起以242547.33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8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沈振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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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4 |
(2021)浙0591民初15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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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91民初151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沈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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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91民初1517号沈振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517号原告湖州市正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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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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