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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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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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10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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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1 |
2 |
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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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576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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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1-03-02 |
3 |
深圳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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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130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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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8-10 |
4 |
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结果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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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265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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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2-16 |
5 |
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符吉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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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426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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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06-27 |
6 |
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与符吉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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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97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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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4-01 |
7 |
符吉福与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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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601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符吉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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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8-11-18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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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3510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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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10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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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10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0年1月1日起本院依授权管辖本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联系人:沈炬民事审判庭法官联系电话:0755-83535640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特此公告。附:民事起诉状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附: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法定代表人:张祥。被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浩轩工业园A2栋。法定代表人:夏春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即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环保配套设施等,消除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22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成立于2002年12月,是一家生产销售塑胶发泡材料、导电防静电制品以及销售热缩材料绝缘制品等的企业。经调查,2015年5月被告位于余杭区良渚镇七贤桥村的杭州分公司,正常生产作业时,所配备的废气吸附塔却未开启。因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的,须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当地环保部门在查实被告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被告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深圳市环保局查实后作出深光环罚字[2018]第125号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并处20万元罚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至第5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2019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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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2 |
(2019)粤03民初3510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受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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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10号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原告-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 被告- 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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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10号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被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2020年1月1日起本院依授权管辖本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联系人:沈炬民事审判庭法官联系电话:0755-83535640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特此公告。附:民事起诉状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附:环境民事公益起诉状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法定代表人:张祥。被告:深圳市长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浩轩工业园A2栋。法定代表人:夏春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其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危险,即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环保配套设施等,消除对环境公益的危害风险;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环境受到的损失以及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20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22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成立于2002年12月,是一家生产销售塑胶发泡材料、导电防静电制品以及销售热缩材料绝缘制品等的企业。经调查,2015年5月被告位于余杭区良渚镇七贤桥村的杭州分公司,正常生产作业时,所配备的废气吸附塔却未开启。因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的,须事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当地环保部门在查实被告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被告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深圳市环保局查实后作出深光环罚字[2018]第125号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建设配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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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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