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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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滨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5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路314号的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绍兴市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消控室无人值班,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深圳市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8年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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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 详情 |
2 | 绍滨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4号 | 滨海新城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秀路314号深圳市天健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管理的创业家园消控室无人值班,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深圳市天健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滨海支行(账号:0921001206785700020,绍兴滨海新城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滨海新城大队 2018年3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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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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