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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昂内

    余姚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望安西路15-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市监处〔2021〕320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推销其开发建设的“江澜府”房产项目商品房时,通过临时样板房展示、发放户型宣传册、户型模型展示、微信公众号推文等媒介,片面向客户宣传购房业主在房子交付后可以自行改变设备平台的功能、用途,改造成房间使用,以增大房间面积,但未将拓展改造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无法获得政府审批的政策风险一并告知客户,对消费者存在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同时,当事人在销售现场通过销售顾问的口头介绍,开展相同内容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此外,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推文,宣传项目到泗门镇幼儿园、塘后小学、泗门镇中学只需五分钟车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以前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另外,鉴于当事人仅在其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推文中以房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且该内容未突出显示,该推文的阅读量较少,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在案发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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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余泗2102 中昂(重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2002.8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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