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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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7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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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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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0754号深圳市金冠印刷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冠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07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96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吕亮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4日15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方雯婷电话:0755-8450114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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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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