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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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迪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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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53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迪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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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1 |
2 |
黄健平与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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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7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健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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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30 |
3 |
张泽伟与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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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99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泽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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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3-15 |
4 |
王某诉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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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9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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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1 |
5 |
鄢红平与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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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092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鄢红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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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30 |
6 |
鄢红平与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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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0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鄢红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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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11 |
7 |
黄惠华与林四方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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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085号之二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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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1-30 |
8 |
黄惠华与林四方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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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08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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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1-11 |
9 |
常达与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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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10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常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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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1-19 |
10 |
郑楷烽与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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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9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郑楷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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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0-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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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36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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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36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孙卓才 被告- 深圳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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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3663号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原告孙卓才与被告深圳市粤信创意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36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135000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27000元(损失金额按照已付购房款的20%计算)。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占用购房款的利息,利息以11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8036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7日14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温景龙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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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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