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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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6清申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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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公司清算 |
原告-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伯乐开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鸿润针织有限公司 林雪 宁波神安矿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蒋峰 蒋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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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神安矿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蒋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2****0034)、蒋斌(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4****0012)、林雪(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8****0043、宁波市伯乐开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鸿润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神安矿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蒋峰、蒋斌、林雪、宁波市伯乐开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力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鸿润针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听证会通知书等材料。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神安矿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听证会,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会,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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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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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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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继东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林敏刚 傅双飞 周明海 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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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东、林敏刚、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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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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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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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之一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继东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林敏刚 傅双飞 周明海 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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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之一林敏刚、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东、林敏刚、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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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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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40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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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91民初40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匡少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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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少君(公民身份证明3702811981****001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匡少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匡少君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原告所持有的宁波高新区优教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股份的回购款,回购价格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自股权交割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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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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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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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继东 林敏刚 周明海 傅双飞 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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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1477号林敏刚、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天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东、林敏刚、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塑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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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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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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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 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林敏刚 张继东 周明海 傅双飞 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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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5****2236)、张继东(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9****0319)、周明海(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70****0014)、傅双飞(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9****0023)、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信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49750元,支付违约金19900元,合计696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794元,保全费818元,合计2612元,由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8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承办法官:王澈书记员:邹珂珂联系电话:0574-62785606联系地址: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41号马渚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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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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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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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 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林敏刚 张继东 周明海 傅双飞 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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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民初11022号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5****2236)、张继东(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9****0319)、周明海(公民身份号码:3102221970****0014)、傅双飞(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9****0023)、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振宝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周杰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敏刚、张继东、周明海、傅双飞、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创塑正合工程塑料研究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9750元,赔偿损失30000元,共计人民币79750元;2、判令被告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林敏刚、被告张继东、被告周明海、被告傅双飞、被告海德创业投资(浙江)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创塑正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浙江中科智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继东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9年2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马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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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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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书宇、熊超群、何雄彪、曾临、王晓伟、吴桂荣、陈林、邹杰、高强、黄兵凡、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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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97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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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97号何雄彪、曾临、王晓伟、吴桂荣、高强、黄兵凡、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书宇、熊超群、何雄彪、曾临、王晓伟、吴桂荣、陈林、邹杰、高强、黄兵凡、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依法解散宁波聚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建永、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6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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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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